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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学基本原理中,所有政府收入不外乎四种形式:税收、使用者付费、国有资本(资源)收入、债务,通常简称为税、费、租、债。以此为标准,可将我国政府性基金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9项。二是具有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来自于国有企业的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铁路电力资产变现收入、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等10项。三是具有使用者付费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无线电频道占用费收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11项。四是具有价格性质的收入,即主要通过加到电价、票价等价格中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农网还贷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10项。五是其它,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共计5 项。

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主要是用于了文化、教育、公益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公共性。理论和实务部门对此的共识是,这些支出应当由公共预算承担,相关收入自然也应当纳入公共预算。此举一方面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相关行业、领域的正当资金需要,另一方面有利于消除这些基金的部门背景,达到规范政府收入秩序、严格财经纪律的目的。前不久,财政部已将11项类似基金调入了一般公共预算,就是适时应势所做出的必要调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将这些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同时,必须统筹考虑这些收入与原来附加其上的母税之间的协调程度,保证在转入公共财政之后,不新增加社会负担。

将具有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中的,主要是基于我国土地国有制下背景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形成的收入,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上交等形成的收入。理论上讲,这些收入与现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涉及的收入性质是相同的。鉴于其国有性质,这类基金也应适时并入一般公共预算。特别是考虑到土地出让的净收入并不高、且现有土地出让金已有相当部分用于一般公共支出的情况,就更是如此。

清理整顿使用者付费性质的政府性基金。总体而言,目前政府性基金中的使用者付费项目,除了一小部分过时陈旧之外,大部分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还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近年来新增的无线电频道占用费收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等。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对一些收费时间过长、收费理由基本消失的基金,应当马上取消,典型的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二是对应当保留的基金项目,要建立收费项目的核定、收费标准的定期评估与调整机制,以保证收费符合实际。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证这类基金的专款专用性质,如有结余,要么降低收费标准,要么调入当年结余,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建立、完善公共定价机制,明晰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政府性基金中具有价格性质的部分,所占的资金比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管理上确有诸多需要深挖、改进之处。表面上,这类政府性基金是加价收入,实质上是国家层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补偿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类似于南水北调、民航、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和银行贷款,缺口部分通过设施投入使用后的加价收入进行弥补。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维护等日常支出,既有来自价格收入部分、也有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比较含混,难以明白表述。究其实质而言,这实际上是公共事业的定价机制不健全、不科学的表现之一。鉴于我国公共企业众多、公共事业量大面广,且随公私合作机制(PPP)的推广应用,可以预计,未来有更多与公共定价有关的议题走上舆论前台。因此,应当逐渐完善我国的公共定价机制。具体而言,要明晰化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建设成本这一部分,要将国家投资之外的贷款或债务部分作为收费定价的天花板因素,建立债务与价格之间的准确的数量关系并定期进行调整,由此可望建立一个收费与成本之间随时间、余额甚至物价变化而动态调整的机制。针对重大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维护部分的支出,要按实际发生计入成本,据实定价,明白公示。与此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保证成本信息的真实可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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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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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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