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今天新供给研究院第二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的主题是“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引领民营经济新发展”。谈到要素,一般会谈到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制度这五大要素。十九届四中全会一个亮点,就是把“数据”作为一个新的要素列入其中。所以,我今天就围绕数据这一新要素,谈谈民营经济的发展机会以及国际上数字税方面的情况。我取了一个名字,《蓝还之线:新经济与数字税》,想表达的意思就是认为新经济是正在发展中的一片蓝海,但这个蓝海上目前规则不多,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地争取划线权。
我们知道,今年对全球经济影响最大因素是新冠疫情,新冠疫情在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为经济数字化转型按下加速键。疫情发生期间,无论是在线会议、在线医疗,还是日常生活,很多方面都是靠线上来解决的。如果在这之前,一些人对于线上发展还有观望的话,现在已经很少有人还有这方面的疑虑了。
未来我国的经济、数字化转型过程将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空间,这将是一片现在才揭开冰山一角的广阔蓝海,这个蓝海将是民营企业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刚才贾院长也说了,数字经济领域基本上都是民营经济,数字经济将是未来民营经济成长和发展的广阔空间。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非常快,有数据统计表明,2019年新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36.2%。中国也是全球数字经济最大的市场之一,而且坐拥9亿网民的庞大市场,未来空间非常大。因此,可以说中国已经是世界上公认的数字大国,当然这个大国身份到底是在数字服务提供者还是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方面,还不那么确定,到底未来朝哪个方向还说不太清楚。但不管怎么说,数字经济一定是成为中国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民族复兴的一个重要抓手。
经济数字化转型将带来人类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创造出无或想象的经济增长空间。目前,在这个充满希望和未知的庞大“蓝海”中,相关规则还比较少,但各个国家已经开始争夺划线权。比如,削一段时间,法国和美国围绕着数字税产生了严重的争执,法国要开征数字税,美国说如果你开征数字税我就得对你发起制裁、进行301调查,这个事情现在还没有落幕,各方面都高度关注。事实上,不止是法国,目前另外还有些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准备开征数字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今年3月份,全球已开征数字税的国家4个,有意向的8个,也就是说已经有十几个国家在为数字税开征做准备的。不仅是欧洲国家,一些亚洲国家也在跟进,比如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等,也有自己版本的数字税了。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怎么办?是不是也要开征数字税?近年年,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对数字企业、数字经济怎么收税,学界有过一些讨论。当前,在法国和美国围绕着数字税之争、甚至有可能演化成新一轮贸易战的情形下,我看到媒体的报道上有一种说法,大意是世界上那么多的国家,包括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都在开征数字税,中国在这个事情也不能落后,有也应当加快开征数字税,以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贸易冲突中占据先机。真是的这样吗?我觉得首先要准确理解数字税的内涵。
我认为,大家现在提到数字税时,概念是非常混淆的。比如说这到底是所得税还是销售税?到底是对数字经济收税、还是对数字公司收税、还是对数字服务收税?这当中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要理解什么是数字税,首先就要理解“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经济数字化”这个发展过程。电子商务大家了解,互联网经济大家也知道,数字经济大家也理解,但经济数字化一词却可以概括所有这些过程。对应于这些不同阶段,数字税的性质、内涵、目的、功能大不相同。
数字税的第一层含义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美国是最早的电子商务玩家,在相当长时间对电子商务是免税的,最近这几年情况开始发生了变化,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允许对互联网销售业务,包括数字服务的销售征收销售税。欧盟在2017年时,也把数字服务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总之,对互联网上销售的业务、电子商务业务收税,各个国家已经基本形成惯例了,也就是说不管你在线上做生意还是在线下做生意,如果是销售一般的商品或服务,当然是要收税。如果销售的是数字服务,现在有相当多的国家也开始收税了。这就是电子商务层面上的数字税。这个层面上的数字税,其性质是流转税,不管是增值税还是以销售税的名义征税,实质上都是流转税的概念。同时,这个层面的数字税也是国内税的概念,属于一国的税收主权范畴。征与不征收、怎么征,各个国家对此有完全的决定权。
数字税的另一层含义是经济数字税收。这就是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受到极大关注的OECD经济数字化的税收解决方案。在这个层面,上数字税涉及的是跨国的互联网公司、数字巨头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问题,因此是所得税。进一步地,因为涉及到各国的税收分配问题,因此属于国际税收范畴,主权国家不可能单独决定,必须通过国际协商协定。2015年以来,OECD就开始对此进行研究,到现在已经5年了,如果没有新冠疫情发生,本来到今年年底应该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框架。在研究层面上看,这一拟推出的共识性框架,其基本组成是所谓的“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主要是解决市场所在国能不能参与、怎么参与税收分配的一系列理论和操作问题。由于欧洲是数字服务的主要消费国,美国是主要的数字服务提供国,因此OECD方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数字公司在欧洲销售数字服务时获得巨大利润(表现为所得税),这个所得税欧洲国家希望能参与分配,因为他们贡献了巨大市场和用户。这是标准的国际税收问题,国际税收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跨国公司所得税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问题。所以,OECD框架中“支柱一”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税收的重新分配。“支柱二”是要解决跨国公司利润转移问题,和今天主题没有太大的关系,就不说了。总体来说,OECD层面的数字税,是在全球经济数字化的背景下,超前地协商和划定未来国家与国家之间对跨国数字企业因提供数字服务而产生的所得税的分配问题。要点有二,一是这个层面的数字税是所得税,二是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主权国家不能单独行动,需要多方协调来解决。
回顾历史, OECD曾经在1920年前后设定过诸多国际税收规则,这些规则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间通行世界,不仅影响世界,而且还深刻地影响了各国国内的税收规则。比如,大家熟知的按照是否营业机构来判定纳税义务的这一规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等,都来源于此。可以推断,现在OECD应对经济数字化时代提出的新的数字税理论与规则,也有可能今后长期影响世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对于将走出国门、在世界经济、数字经济这片蓝海里翱翔的各类企业来说,都非常重要,当然对于各国政府就更加重要了。
在国际层面上要围绕着新的税收规则重新进行谈判,注定过程非常艰难。实际上,现在看美国和欧洲之间根本谈不下来。正因为如此,欧盟考虑在美国不愿意在OECD数字税框架下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作为反制、或者说作为一一种谈判策略,提出在欧盟范围内先对美国互联网巨头提供数字服务开征数字服务税。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欧盟的数字服务税,又重新变回了国内税的概念。但是,欧盟有27个国家,他们内部自己也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欧盟版的数字服务税也被搁置了。于是法国等撇开欧盟,想先自己征收数字服务税,目的仍然是将美国拉回到OECD的谈判桌前。正是这个原因,大家可以看到,包括法国在内的一些欧洲国家的数字税方案,基本上都是欧盟数字税的翻版,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美国跨国数字巨头,税率都在3%左右,也有全球收入和国内收入的双重门槛等规定。
简言之,目前热议的欧盟、欧洲国家的数字服务税,实际是一种谈判策略,一种短期方案,一种过渡性解决方案,背后的目标是迫使美国接受OECD的经济数字税收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能有一个基本判断,一些欧洲国家正要开征的数字服务税,我们是不是也要开征?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尚处于起步阶段,能称得上数字税的,仅仅涉及对跨境电商的一些小小的税收。但数字经济作为广阔的蓝海,未来有巨大的成长空间,我国当务之急仍然是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促进经济转型,让我们的民营经济在这个蓝海上继续开疆扩土,扩展更大的市场空间。所以中国数字税问题,现在可以作为一个研究题目提出来,先行研究,从长计议。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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