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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部分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指出“要扩大积极因素,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为此在做好“简政”、“减税”两篇大文章。减税方面,重点之一在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重点之二在于降费,包括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加大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力度,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行政性收费就是应当清理的不合理收费之一。所谓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性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如婚姻登记费、户口登记费、企业注册费、房屋登记费、货物检测费等。就项目数量与金额而言,这类费用在整个收费体系中并非主体,但因其既在理论上说不通,现实必要性也已经不复存在,相反既扭曲政府形象,又影响经济社会活力,应当在这一轮清理中,列于首当其冲之列。。

第一,行政性收费本来就缺乏理论正当性。顾名思义,行政性收费是各级行政机关为主体所收取的费用。按此前的解释,收取的理由是“两个特定”,即面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但是,综观行政性收费所涉及的服务,多为行政机关的“天职”,如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质监部门进行货物检测等具有普遍性质的服务,并非什么“特定服务”。至于特定对象,用经济学语言讲,无非可以确定收费主体,实际上是前来办理上述事务的企业或个人,属于具有普遍性质的社会主体。对于这些普遍主体所需要的普遍性服务,其所需要的成本费用是普遍性的税收。对此,社会成员已经进行了支付,政府不应另立名目重复收取。

第二,行政性收费的历史理由已完全消失。既然理论上这么说不通,行政性收费何以在我国长期存在呢?总体而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取向在政府领域不当扩散所致。在漫长的计划经济时代,只有极少数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向公众、企业或其他组织收取少量收费,这被称之为规费。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改革中引入了“分灶吃饭”机制。由于财政保障能力不足,政府开始允许一些单位对外收取费用,刚开始是一些随着政府职能扩大而新设立的机构,财政无钱可支,只能允许其收费以获得必要的运行经费。后来一些实行差额拔款的单位,政府也允许其通过收费补足差额,是为“补差”。再往后,一些主要面向公众的政府部门如民政、公安等,“因为具备收费条件”也开始收费。如果说前面两种情况还多多少少有一点合理性的话,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从一开始就属于不合理收费,政府对此心知肚明。只不过由于财力不足够这一现实困难制约,才勉强让其存续至今,只是力求规范管理而已。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当下中国政府之财力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这一本来就勉强的收费理由现在也完全消失了。

第三,行政性收费的负面效应已经非常明显。2011年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据权威人士估计,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经济还将走出一个L型。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最大限度地释放经济社会活力,培育中国经济新动能。2013年以来,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改革,从中央到地方,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了近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全国范围内的水运、涉煤、教育、进出口等领域的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为了防止收费死灰复燃,还实行了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和公示。但是,鉴于以往在收费方面次出现的反复,改革必须从根子上铲除其存在的制度土壤。

因此,值此深化供给侧改革之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树立政府形象,有必要全面取消行政性收费,积极推动行政零收费。首先,要树立行政部门“不收费为正常,收费为特殊”的理念,明晰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在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其天赋职责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应再在税外收费。其次,要积极推动、推广行政零收费实践。要在对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推广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的经验,全面取消政府提供普遍性服务的收费。再次,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除各类收费滋生的制度性根源。作为配套,取消行政性收费后所形成的部门经费缺口,要通过正常的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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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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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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