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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宣称,为了使制造业重回美国,拟将企业所得税率由35%下降到15%,近日我国民营企业家曹德旺关于中美税负比较的说法,进一步加大了各方面对于“中国制造”的焦虑,“减税降负”呼声再起。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变为中高速,通过减税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既是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期待,也是政府2014年以来的基本政策取向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面减税降负还未能达到预期,企业“获得感”不强,另一方面社会上对于我国税收的认识也有一些偏颇和不全面之处。
 
一、还原我国税收负担的真实情况
 
我们常常听到一种议论,说我国的税收负担太重。那么,这种说法到底正不正确呢?理论上讲,衡量税收负担的基本指标是“宏观税负”,其计算公式是:当年的税收收入/当年的GDP×100%,基本涵义是在当年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中政府以税收方式拿走的份额。假定宏观税负为30%,则表明在当年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中,政府以税收的方式拿走了30%。由于政府本身不从事生产活动,因此一般都认为,宏观税负也就是政府加于社会负担的代名词。
 
由于税收并不是我国政府的唯一收入来源,因此在我国,宏观税负这个概念在具体的研讨中又分成小、中、大三个口径,其分母分别对应税收收入、财政收入、政府收入。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税收收入=当年全部税收
 
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政府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土地出让金。
 
由于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历年均有公开统计数据,因此计算结果争议不大,相互之间差距也不大,多年维持在3—4个百分点,即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大约为19%,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大约在22%。以2015年为例,小口径宏观税负仅为18.45%左右,中口径的税负为22.51%。仅就这两个数字而言,业内公认,无论是与发达经济体(2013年平均水平为25.9%)相比,还是与发展中经济体的(2013年平均水平为20.4%),都是不高的。
 
但是,如果以政府收入计算,情况则马上发生变化。各种测算表明,基本上可在上述数字的基础上至少跃升10个百分点。以2015年为例,作者的测算为36%。如果将这个数字与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就达到了国际水平(2013年各国平均水平38.4%,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
 
因此,就税收负担而言,我国的真实情况是:以规范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但以政府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水平偏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收入的多元化所致,在税收之外的各类费、基金、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乃至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收入等占比过大。以2015年为例,全部政府收入共计24.48万亿元,其中税收仅为12.49万亿元,占51%;而税外收入却占到49%的比例。
 
二、到底谁在承担税负
 
相对于税收负担,更核心、更关键的问题是“到底谁在承担税负”?一个惯常听到和广泛流传的说法是,我国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企业承担、“企业税负很重”,特别是近期该说法广为流传。坦率地讲,这一说法似是而非,因为其中涉及到税负转嫁这一复杂的理论问题。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是大头,历年占比均为65%左右。由于流转税附着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过程中征收,因此带来以下两个现象:一是企业是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这一纳税义务的产生只与是否发生了商品或服务销售的行为相关,与是否有利润没有关系。因此,从现象上看,我国90%的税收的确是由企业缴纳的,貌似企业承担了90%的税收。二是税负转嫁的可能,即企业将税收加入价格之中,通过向下游销售商品或服务转嫁税收负担,税收理论上对此有一个专门名词叫做“价格楔子”,指的就是这个现象。当然如果从个体企业的角度看,有的企业转得出去,有的企业转不出去,有的多转一些,有的少转一些,但若从整体和终极意义上看,所有流转税都是要进入价格并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的。换言之,高达65%的流转税虽然是由企业缴纳的,但真正承担的却是消费者。与此同理的还有各类非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根据以上原理,笔者曾做过测算,试图回答“到底谁承担税负?承担了多少?”这一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问题。计算结果表明,在广义宏观税负中,居民与企业承担的比例大约是6∶4,即60%的税收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企业承担其余的40%。
 
这一计算结果与很多人“企业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税负”的直觉相去甚远,一度引起过很多讨论。讨论的结果也很清楚,即这要归咎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因为在这一税收制度上,企业虽然不是主要的税收负担者,但却是主要的税收缴纳者,即90%的税收是由企业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的。由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分析法规条文、与税务部门打交道,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在销售款项没有收到的时候垫付税款,甚至在没有利润或利润很少的情况下还是要承担税负,且越小的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越重(这是由流转税的性质所决定的)……所有这些,都导致了企业即使将税收转嫁出去,“税痛”感仍然非常强烈,而经济下行、制造业日子难过都进一步放大了这种痛苦。
 
综上,在“税负”这一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上,情况是十分清楚的。第一,关键不在以税收收入、财政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而在以政府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第二,要害是税制结构,引发强烈“税痛”和不公平感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在经济下行期尤为明显。第三,我国整体税收环境未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税收法定”,税收法律陈旧粗放,有关部门不断打“补丁”,导致具体税收政策变幻无穷,企业对此十分头痛。第四,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在于税外各种费、基金、缴费、评估,甚至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吃、拿、卡、要”,是构成企业痛苦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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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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