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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国税制转型
 
必须看到,近期社会上对于营改增减税效果的质疑,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究其原因,是因为迟迟没有启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在失去营业税这一税种之后预期不明,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加紧组织财政收入有关。因此,必须尽快启动中央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地方收入体系,从制度上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预期。税制方面,总体而言,要坚持和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从以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改革方向,将税收的重点由过于集中在创造财富的环节(流转税)转向财富分配、消费和转移等环节(所得税),推动税收“向后走”。
 
具体而言,一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后,要及时将重点转向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将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从17%下调到13%左右,同时扩大可抵扣项,让政策的春风能惠及最多的市场主体。二是要将消费税明确为增值税辅助税种,以此设计和推进相关改革,防止“就消费税论消费税”,一味只增不减或少减多增,加重税负。三是加快房地产税法的出台步伐,全面改革个人所得税。四是根据国际局势变化,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此同时,应当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现行税收条文进行清理合并,能详则详,能细则细,向全社会传达出清晰的税收信号,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2.以“正税清费(基金)”的思路对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税外各类收费是造成社会税痛的主要根源,也是政府收入秩序失衡的主要原因,应当成为为社会减负的主要着力点。综上而言,现行收费项目可分成以下几大类:一是附着于“税”收取,主要用于公共支出,如教育费附加;二是依附于价格加收,属于价外收费,如各类电价加收;三是因公民使用了某种特定设施、特定服务的定向收费,属于使用者付费;四是基于公共管理性的收费。对此,要以“正税清费”思路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定性,凡是那些事实上已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可通过一定程序归并,纳入税收的整体管理之中;对于价外加收的“费”和具有使用者付费性质的“费”,应归并到价格之中,通过价格来体现,属于一般性收费的,则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对于部门间重复收取、搭车收取的,则应坚决取缔。同时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除各类收费滋生的制度性根源。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当前清理收费的重点可考虑先行集中在行政性收费上。所谓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如婚姻登记费、户口登记费、企业注册费、房屋登记费、货物检测费等。就项目数量与金额而言,这类费用在整个收费体系中并非主体,但因其既在理论上说不通,现实必要性已经不复存在,反而既扭曲政府形象,又影响经济社会活力,应当在这一轮清理中,列于首当其冲之列。
 
3.加大政府性基金的整并力度
 
要进一步明确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目的、征收金额、征收时限,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一方面,可借鉴上述清理收费项目的思路,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整理,对于确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设立之初就应当明确征收金额与时限,凡是那些已达到预定征收金额、年限的基金,到期就应当进行停止,确有必要继续征收的,必须重新启动设立程序。对于连续多年结余的基金,应全部重新评估,以切实减轻企业的非税负担。
 
在各项政府性基金中,当前企业意见最大之一者,是面向绝大多数企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项基金自1992年开始收取,至今已有24年。之所以企业对此意见特别大,一是强令企业雇用残疾人的规定有违市场经济规律。二是收取的刚性强,1998年以来全部由税务部门代为收取。三是收费标准过高,由于计算基数是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因此近年来增长很快,以2014年为例,共收取了284.27亿元。四是基金的使用管理不规范。公开资料显示,巨额残保金中仅有较小比例是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等,其余的部分多用于养人、养机构,甚至作为基建费用。从理论上讲,与残疾人有关的各类保障是社会福利支出的一部分,应当由公共财政保障,其收入也应来自于一般公共收入。专列名目收取经费的做法,确实陈旧过时,应当及时清理。
 
4.渐进式下调社保缴费水平,加快推进社保制度的全面改革
 
已有的研究表明,我国综合社保缴费率高达40%。今年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布置下,各地已陆续下调了社保的缴费水平,如养老保险费率已下调到19%—20%,累计减负1000多亿元。但社会对此的获得感并不强,而且进一步调整低费率极大地受制于当前我国碎片化的社保体系下的统筹层级太低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唯一的对策是深化社保改革,提高统筹层次。对于各方高度关注的住房公积金,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改革对策。
 
5.继续降低各类要素成本,包括土地、工资、电价、气价、道路通行费、融资成本等
 
所有这些,都构成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也都是企业负担重的源头因素。今年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在降成本方面已有一些切实的举措,企业总体对此的评价是正面和积极的。但也要看到,与国际形势的快速变化相比,与当前稳增长的需要相比,与社会各方面的期待相比,企业负担下降的数量与质量都还有一定的差距。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长远计,应当加快改革,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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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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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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