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期关于税费问题的讨论铺天盖地。对于到底是税重还是费重,现在各方面的认识已基本趋于一致,减税降费也已成为2017年供给侧改革和今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在降什么费、如何形成不增加费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现有讨论还少有触及。笔者曾主张,降费一要从政府自身开始,适时取消那些提供普通公共服务的行政性收费(这一点已多次提及),二是要从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比如社保、残保等。

残保金是残疾人保就业保障基金的简称,一般公众对此比较陌生,但在企业界却是如雷贯耳,无人不知,也是长期以来企业最有意见的收费之一。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试图搞清楚残保金的来龙去脉。简而言之,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一般是当年职工人数的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客观地说,鼓励残疾人就业既符合主流价值观,也是迫切的现实需要。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共有八千万左右的残疾人,其中70%具有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是我国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我国自1990年开始,就倡导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无法安排的单位则罚缴残保金。为此,自1992年起各地开始征收残保金。1995年财政部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可以查到的有关残保金管理的最早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规定,残保金的性质是专款专用的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经费开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其他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的支出。

实际运行情况怎样呢?资料显示,1998之前,残保金的征缴执行主体多为残联,多数事业单位和企业拒绝缴纳。1998年以后,一些地方逐渐将残保金交由地税、社保等部门“代征”,2006年以后几乎全国一致。由此,残保金征收的强制性陡然增加,征收额随之大幅上升。试举一例,北京在1995-2005年间,残保金一直由残联征收,11年间征收的总金额才6.5亿元,2006年将残保金改为地税代征之后,当年征收金额就达9.52亿元;2007年达到11.67亿元;2013年征收额近30亿元。近年来,随着整体工资水平的上升,残保金更是水涨船高。以2014年为例,全国共征收了280.19亿元的残保金,令人咋舌。有意思的是,多篇文章都指出,即使交由地税征收,一些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拒绝交纳残保金”,比如“ X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6037个,从业人数近20万,应缴纳保障金5000万以上,但现实是只收了数万元”;再如“据某市政协数据,2012年度该市共有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189,应交纳残保金626万元,实际只征收250万元,征收率仅为40%”。

在公开资料中,很难查到残保金的具体支出科目及其金额。但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在实际运行中,残保金早已突破了财政部此前规定的五项用途,其中一些还算说得过去,比如用于对于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另外一些就说不大过去了。试援引一份审计资料所揭示的情况:20042007年,X市残保金收入4.3亿元,支出3.2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的只有2427.18万元,只占残保金总支出的7.5%,而基建支出为1亿8470万,占比高达58.03%。即使如此,也仍然面临着残保金结余过大、用不出去的情况。比如2014年,全国共结余了残保金70.34亿元。

与庞大的、甚至用不出去的残保金形成对比的,则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的不容乐观。2005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万,占比为28%,到2013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8.7万, 2015年城镇新就业残疾人26.3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6.6万,占比均在25%左右。不增反降!

残联自己的调查也承认90%的企业实际上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即使在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中,“挂靠”现象也十分普遍,即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同时又与残疾人签订私下协议,他们不用到岗上班,企业也无须对其承担支付工资外的任何责任。另外,买、租残疾人证用于应付检查,在很多企业更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惊。

2015年,残保金管理迎来了重大改革,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了一般公共预算,这是对多年来关于残保金“公共属性”的制度性认可。近期关于残保金方面的改革举措,也说明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其中的不合理成份。从长远而言,残保金的彻底改革应当纳入到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相关改革之中,一个口进,一个口出,不再出现单列名目收费的陈旧做法,以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

在笔者对于残保金的追踪过程中,脑海中不断浮现出“黄宗曦定律”这个词。是啊,如果没有对于政府收入的总体控制机制,今天这个部门出一个收费,明天那一个部门出一个收费,单看都不多,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经年累加以后,就成了社会不可承受之重。这,正是当下的情形,也是讨论税费问题最应当引起警醒的方面!

话题:



0

推荐

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