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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战场是要素市场建设。基于上述理论模型表达的要素运动理论,可以比较清楚地回答一个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企业)各自应如何定位?在要素流动、互动所实现的资源配置中,应怎样分工合作?

落实到与经济增长相关的各个不同主体上,五大要素可以进一步细分成以下三个层面:

1微观层面。一般厂商或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涉及到的要素主要有三个:劳动力、土地和自然资源、资本,可简称为“人”“地”“钱”。不同的企业家,运用自己独特的眼光与才能,把这三个要素组合而成特定的生产或者服务供给能力。在一个经济体中,大部分的企业是在这个层面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2微观与中、宏观结合层面。大企业集团、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除了以上三个要素之外,还会特别注重“科技创新”这一要素。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于大企业而言,科技创新能力决定着其核心竞争力的高低和“百年老店”式长寿生存发展的能力,事关大企业是否能保持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以及能否获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创新所具有的巨大的不确定性,往往耗费巨大,一般只有大企业才有实力进行长期、巨额的投入。另外,在工业化中后期的发展中,一大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寻求创新发展的中小企业,在与“新经济”同向而行的风投、创投、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下,也把科技创新作为关键性的发展支撑条件和成长突破口,力求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成功地以“硅谷经验”而引领了新潮流。再往上一些,无论是大企业集团、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将自己的科技创新活动与政府在中观、宏观层面提供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财税金融政策等相结合,追求科技这一“第一生产力”与经济社会结合所产生的巨大乘数效应。另外,地方、中央政府从中观、宏观层面所必须牵头编制与实施的国土开发顶层规划(贾康、苏京春,2016)亦成为与企业在微观层面自主选择的要素组合紧密相关、甚至成为其前置式条件的重要方面。这正是因为人们从世界产业发展史中深刻地认识到,科技创新和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毫无疑问是“阶跃式”经济发展的直接动能源泉和主要支撑力量,政府必须注重从支持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入手,培育创新与创新能力,同时积极以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等助力科技创新的达成。

3宏观层面。这一层面属于政府的主要作为空间,对应的是作为慢变量的制度要素供给。制度经济学已经充分证明,制度对于推动一国经济实现增长和繁荣具有极端重要性,而政府是社会中唯一的、垄断性的正式制度供给者(同时也是非正式制度强有力的影响、引领者),所有其他的主体——企业、家庭、个人等——都是在政府以公权力维系的制度规则的“天花板”下面行动。比如,以政府为主体的国土开发顶层规划,是所有市场主体进行各色各样要素组合的综合性前提(贾康、苏京春2016,与“自然垄断”有关的通盘不动产和网状系统的空间配置,也必须纳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这一制度供给之中。进一步地,政府还要从宏观上统筹设计运行与收入再分配相关的制度体系,如税收、福利、抚恤救济等,以求正确地权衡、处理经济生活中一向存在的“公平(均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贾康,2012)。总之,由政府主导所形成的有效制度供给这一要素,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已有研究表明,无论是工业革命发祥地英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世界头号强国美国,还是上世纪后半期崛起的“亚洲四小龙”、改革开放中迅速发展的中国都提供出了“制度变革促进经济增长”的绝佳案例,而在撒哈拉以南、中东一些国家所见到的普遍贫穷与战乱,与它们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以及有效的制度供给密不可分。当然也要看到,政府的发挥作用的“有力”“有为”内在地需要与其职能、作用范围的“有限”之间形成合理匹配,政府主导下的有效制度供给应当形成“包容性”的机制特征,才能契合人类文明发展的主导潮流和适应微观主体在要素流动中发挥潜力、活力的客观需要。

因此,依以上认识来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逻辑,认识政府与企业关系在这一框架中的各自功能与作用定位,可简要归结为四点:

第一,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由企业家主导)的作为空间,是积极改进以劳动力、土地与自然资源、资本、科技创新为主要内容的要素组合状况,提高所供给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在优胜劣汰中形成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由决策官员主导)的作为空间主要是改革、是改进制度供给与推进制度创新,特别是在“生产关系的自我革命”中攻坚克难、改变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社会管理规则、方式与机制,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好的“高标准法治化”包容性环境和条件,释放出经济社会的一切发展潜力与活力。

第三,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不能也不应当下到企业层面,下到要素具体组织层面,过多介入产业调整与企业重组等具体事项。应当特别注意尽量不用、慎用行政性手段去组织实施所谓“达标”,而应当力求供给与施行那些能有效引导出市场主体合意行为的相关制度。

第四、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与企业要找准合作领域,优化合作机制。政府与企业合作的领域主要在科技创新,无论是大企业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与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所提供的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和财税、资金政策等相结合,以形成和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引领作用和乘数效应。另外还要创新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近几十年愈益得到重视和长足发展的PPP(公私合作伙伴机制,我国官方文件用语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不仅提供了在公共工程、基础设施、产业园区与新城连片开发等方面的政企合作新机制,而且也为各类要素的组合创新提供广阔舞台。

 

(原文发表于《经济学动态》2017年第7期,与贾康合作。此为连载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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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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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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