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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社保费比社保税更能控制好财政社保性支出吗?
社保费优于社保税的另一个理由是,社保费比较强调企业和个人在其中的责任,能避免国家财政面临过大的资金压力。这一点听上去是很能打动人,毕竟国家财力有限,需要办的事情又很多,而社保支出之巨,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实令人望而生畏,特别是考虑到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和个人都没有进行过相应的积累时,就更是如此。一旦改成社保税,税收所特有的公共性质将一下子置政府于前台,财政的支付责任会被放大,如果出现支付不继的情况,政府就将面临巨大风险。
但社保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而不是家庭、社区或者行业保障——一旦来到世间,无论主观上是否愿意,政府在其中的责任是无可回避的,这其中也包括财政责任。实践上看,自1998年我国建立社保制度以来,财政性社保支出就一年比一年增加,除了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之外,其中也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用于社会保险补贴支出。2007年,财政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 仅为1275亿元,到2016年这一数字上升到7633.54亿元,十年间上升了几乎6倍。
因此,这种认为以收费方式就能减少甚至回避财政支出的责任的想法,不仅理论不正确,而且实践中也事与愿违。相反,由于实行的是各部门、各地方各据一块的社保费体制,我国庞大的社保资金虽然总量可观,但却被分散在若干个大大小小的池子中,相互之间既不能调剂使用而降低了保障能力,而且由于管理主体过多、制度缝隙过大而不得不在使用、投资等方面施加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则,进而导致长期以来社保资金只能存在银行收益极低,这种资金价值的自然耗散从另一方面加大了国家财政的压力。
除了以上两大理由,社保费之所以迟迟不能向社保税转化还有另外一些顾虑,比如,担心改成税之后,社保收入被并入财政大帐而不能专款专用、个人帐户名存实亡,等等。对于这些不了解复式预算、不熟悉财政管理的外行式担心,多年前财政专家就对此进行了解释,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如果说在前十年、二十年我国社保制度处于初创、试验期时,实行社保费利大于弊而不得不接受的情况下,时到今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急切需要社保制度由分散走向统一。社保费改税理应成为走向统一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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