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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观网上关于湖南政府采购的信息,除了上篇博文中提及到脱离主题、涉足现行预算管理之种种不足外,对这个事件进行正面陈述的就只有《京华时报》那一篇记者与陈荣的对话稿(以下称“《对话》”),和湖南省直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对此事的三点回应。严格讲,对此事进行分析的材料是不充分的,尽管如此,但还是可以从中发现几个重点。试析之。

 第一,招标人能不能限定投标人身份?答案是:不能。

《对话》中说:“去年929日,受省文化厅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布采购公告,当时规定只接受生产厂家的投标”。按一般道理而言,招标人为了获得质价比最优的产品,条件之一就是要在投标人之间创造比较充分的竞争,为了此不能对投标人的身份有任何明显限制。这个道理放在过去,主要要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机会而不只是国家单位的内部循环;在加入WTO之后则主要体现为内外一致,给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所以,政府采购招文件是不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来限定谁能投标、谁不能投标的。这一点,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显然是知道的。《对话》显示,在陈荣等当地商家提出抗议之后,该政府采购中心随即更改了条款,取消了对于投标的身份限制规定。

 第二,政府采购中心能不能确定最低限价?答案是:可以。

《对话》中说,“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于1022日重新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本地代理商参与竞标,但加了一个补充条款,就是报价有一个最低限价”。这最低限价是多少,文中没有提及,不过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政府采购中,招标人能不能设最低限价。我不太记得有无具体的法律条款对此进行规定,但据我所知,政府采购在我国施行之初,并无最低限价这一说,但后来各厂家商家为了争取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宁愿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政府(不仅是由于政府采购通常成规模上批次,而且因为相对于一般企业,政府这个买主在付款方面比较有保证的,从而导致了国人熟悉的惨烈的价格战在政府采购领域上演。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这确实导致了这些以极低价获胜的商品要么无法保证质量,要么无法保证后期的足额供给,所以,后来政府采购之“低价”、“节约财政资金”这类的政策优势就越来越不被提及了,设定最低限价也就成为了各地政府采购中一种常见的做法。

 第三,如何设定最低限价?1500万的东西3000万成交是否太贵?答案是:确实太贵。

 如上,在本事件中,当地政府采购中心设定最低限价,符合行业惯例,并无不妥。因此问题的关键关不在于能不能设最低限价,而在于如何设定最低限价。理论上讲,设定最低限价的方法有许多种,不一而足,但无论哪种方法,如果所招标的这批物品不是特制、定制或者说是市场上从来没有过的商品,那么其现在的市场价本身,就是最好的参考标准。《对话》显示:这批乐器均为市场上正常销售的商品,并非特制,所以其市场价应当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定最低限价的重要参考。陈荣说,这批乐器市场价为1500万元(包括10-20%的利润),但最后的招标成交价格高达3000万。如果此言属实,“不买好的,只买贵的”这个指责是成立的。至于其中到底有无猫腻,有什么样的猫腻 ,则需要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查证才能说得清楚。但不管怎样,这一点确实给各方留下了很大的想像空间。

 第 四,评标的时间太短吗?

 《对话》中说,“评标的时候让我们带个样品去试奏,但样品都在投标人手里拿着,根本没有试奏,就评出分数了。招投标的试奏一共有七八十件乐器样品,每件乐器试两分钟也要两三个小时,结果整个评标试奏只用了20多分钟。”这是说评标是否严肃认真的问题了。看上去的确有点形式主义,不过,政府采购有时会采购非常专业、复杂的物品,因此在评标前会有比较复杂的后台工作,有时会分成几个不同的工作环节进行,不能完全以现场的表现来介定。不知道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在进行这20分钟的评标以前,还有没有做过其它的工作?

  第五,招标的物品能否变更?答案:不能,如确需变更,必须重新走程序。

 《对话》中说,“(招标)文件要求是C调的低音长号,最后中标人投的产品是B调中音长号,根本就不一样的东西”。理论上讲,招标和投标的东西应当完全一致,如有变更则要重新从头走程序,现场调整肯定是不行的。

陈荣只是一个商人,不懂政府采购这么专业的事,因此他自认为最关键、最有打击力的武器——“设定最低限价”——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不过这并不重要,在他与记者的对话中,明眼人已能窥见部分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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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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