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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众期待中,甬温动车追尾事故调查报告终于在2011年的倒数第三天隆重出炉。事故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有关责任人是谁?怎样负责?……大家十分关心。

事故性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责任单位: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局;

处罚: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局等单位54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新闻报道留了一条尾巴,“对於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这印证了我此前一篇小文章——出了重大责任事故是赔钱还是坐牢?——中的结论。再次粘在此处:

最近继续研究应急财政,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但凡责任事故,责任人都对此负责,此乃公理,但具体到怎样负责上,是赔钱还是坐牢,其中则大有况味。
   先说赔钱。这相当于区花钱买断官司,获得受害人免予起诉的待遇。我不是学法律的,但从公开的一些案例上看,好像是可以的,比如英国BP公司在墨西哥湾闯了祸以后,就花了40亿(一说是60亿)美元买断了80%可能发生的诉讼。另外还有一些案例也可对此进行佐证。
   但是,在我国情况则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类似事故处理的经济责任都偏轻,典型的例子是2005年中石油吉化公司发生爆炸以后造成了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但其后国家环保局只对其罚款100万元;2010年发生的紫金矿业尾矿溃坝事故,也只罚了3000万(对比一下国外类似事故的处理,就知道我们这个罚款有多轻)。而且所有这些处罚中其实都还说不清是国家给钱,还是肇事企业给钱。比如这次上海大火,最后对每名受害者的赔付大约是90万元,另外还对有损害房屋的赔偿。但这钱到底是政府出,还是肇事企业出,或者是由社会出,或各自出了多少,却不是特别能说得清楚的事。
   但是,千万不要以为“钱是万能的”。经济处罚虽然轻,却往往伴随着严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罚。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中,从中石油、吉化公司到辽宁省环保厅、国家环保局,有一干人为此丢了乌纱帽,紫金矿业尾矿溃坝事故更厉害,共处理了54人,其中有26人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我一开始不明白看不懂,不明白何以“赔钱了事”的方式在国外行得通,在我们这儿就行不通,后来终于想明白了:起码在我所见的几例事件中,肇事者都是国有企业!
   简单地说吧,如果赔钱可以了事,就相当于拿国家的钱为某一个人免责,个人根本就没有什么损失,起不到罚款罚得肉痛、赔钱赔得破产的惩罚效果。在国外,由于企业是私人的,因此高额的经济惩罚可以确确实实地落在个人头上,让你印象极度深刻,下一次再不敢乱来。
   但是,责任还是必须负的,既然经济责任不行,就转而以严厉的行政和法律处分,并切实落到了个人的头上。从中石油松花江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上海大火……几起事件都是这个逻辑。很有“中国特色”。

可以看出,甬温动车追尾事故已有了巨大的经济责任。但在我国的体制下,没法也不可能由这些责任人来赔钱,只好由铁道部买单。但钱虽不赔,严重的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则是跑不了的。因此可以预期,还会有人为此进牢房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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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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