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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议中的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模式问题;二是偿付能力问题,三是基金归集问题,四是责任与限额问题,五是定价问题[1]根据媒体透露的信息,我们试着对拟议中的巨灾保险方案进行一个大致的推测和粗略勾画。
   1、关于巨灾保险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巨灾保险共有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还是政府与市场合作型。在我国,最初讨论巨灾保险时,各方多是将注意力集中于此,不过现在对这个问题已基本形成共识,即我们应当选择政府与市场合作型的巨灾保险模式。不过,与模式相关的还有另一个问题,即是巨灾保险制度层次与内容。是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涵盖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体系呢,还是分险种、分地区逐步建立?现在比较一致认识似乎是后者。比如,已有意见认为,现在急需要建、而且相关数据技术能够支持的主要是地震巨灾保险[2],因此“在地震高发区可先行试点住宅地震保险”。
   2、关于资金的归集。大多数的观点认为,需要由政府出面实施强制性的、或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以便以最小成本、最少的时间迅速归集资金以形成巨灾保险基金。至于这一基金平常如何管理,则有两种意见,一是建议委托具备相关条件和能力的、大型优质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巨灾保险基金。二是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3、关于偿付能力、责任与限额问题巨灾一旦发生,相关的损失与赔偿如何在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分担,这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从媒体的报道上看,来自保险部门的主流意见是认为巨灾保险是市场失灵的领域,相关风险与损失应当由政府来承担。
   4、关于定价。这取决于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如果是要建立类似于地震巨灾保险这样单一灾种的巨灾保险,已有的意见是全国统一费率。
   除却以上几个方面,现有的讨论似乎特别关注灾保险的立法问题。巨灾保险需要立法,这一点各方认识一致。但在法律的诸多具体内容,比如,政府与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资金比例、巨灾保险资金的归集管理和运用,相关机构如何设立,等等……语焉不详,不过在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巨灾保险这一点上,意见则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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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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