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上有消息称,遗产税已列入十八出三中全会的内容之一。我的观点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遗产税主要应该是研究、讨论,而不是尽早出台。另外,与2003年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时相比,现在讨论遗产税的背景、氛围已完全不同,因此遗产税的功能、定位、调节对象也必须重新讨论。我的基本观点是:
1.定位为“富人税”。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遗产税应当明确定位于富人税,即仅对资产达到极高标准的“巨富”征收,要注意将一般性的财产继承排除在外。
2.采取分遗产税制。从世界范围看,按在遗产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征收,遗产税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结合三种模式,目前以分遗产税制为主。在我国,由于民间遗产继承多从习俗与血缘,缺少必需的法定执行环节,因此宜采用先分各税的分遗产税制模式。
3.同时开征赠与税。从世界范围看,为防止纳税人为避税而提前处置资产,多同时开征生前赠与税,税率与遗产税基本相同。我国也应如此。
4.明确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财产所有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古玩字画等。这主要是因为资产形态的多样化,以及相互之间的可转化性所致。具体实施上,可从价值易于确定的不动产、金融资产入手,逐渐推广。
5.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制,财产金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
6.详细规定免税项目。可依从国际惯例,对遗产税规定详细的免除项目,如基本免除、配偶免除、捐赠免除等。为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可设置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外的高起征点。
7.明确将遗产税确定为中央税。这既是资产本身的高流动性所致,同时也是大多数开征遗产税国家的共同做法。
其它相关问题,可参看我“重议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文。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