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在《决定》中被赋予了令人印象深刻的长度和力度。先说长度,在大约20000字的《决定》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的文字占到了870字,考虑到财政改革只是若干重大改革中之一,就可以强烈感受到对于财政问题重视。当然与长度相比,更重要的是力度。《决定》第一次使用了“国家治理”这样极具现代意蕴的新词,而且直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赋予财政制度以“国家治理重器”之定位,冲击力之大,可见一斑。

关于财税改革的方向与原则,总体上没有脱离事先各方的建议和估计,但也有超越和突破。本博客分三次试作一解读。

 

一是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即通常所说的财政体制这一部分的内容。这次用了一个新提法,即“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代替了以前“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表述,但基本意思没有改变,都是要寻求“事”与“钱”之间的吻合。对于各方期盼最大的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决定》做出了原则性的回答,即“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上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相较于现在事权划分的状况,其中的进步可谓明显,而且体现了现代财政理论所主张的“按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确定事权归属”的理念,这对于今后新增事权的处理极富指导意义。在此原则之下,有望在一个可预期的时间内对此进行细化并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事权清单”。个人感觉,涉及到统一市场监管方面的事权——如环保、食品安全等——会很快上收到中央,但“社会保障”这样前期讨论中认识比较一致的、应当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权则被纳入了“共同事权”的范围,虽然是可以理解的渐进改变,但仍不免过于瞻前顾后。至于地方政府承担本区域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说,更是有点含混,因为一来没有说明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哪些,二是整个决定中没有“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这么一说。具体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

与“事”相对的是“钱”。此前各方对于“营改增”后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有很高的呼声,但《决定》对此没有回应。“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表述清楚地说明,中央无意重新划分与地方间的财力分配比例。由此引出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履行事责的财力将主要从何而来?我认为《决定》中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提高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寄望于新增税收收入,前者是短期可操作方案,后者则有长远性,因为所有可能成为地方主体收入的税收都需要漫长的时间。

 

 

 

话题:



0

推荐

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