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制度改革,《决定》有较多的笔墨论及。我认为其中体现了四层意思:
第一是要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是关系税制结构转换的方向性问题,总算尘埃落定了。近期而言,就是开征房产税和改造个人所得税,由此看来,房产税真的离大家不远了。
第二是资源税扩围、消费税的改造、以及将现在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都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的税制改革所指。
第三是总体税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在一系列税制改革的同时,《决定》表明要“稳定税负”,这表明尽管税种会变化,但总体税收负担不会有显著的变化,这也响应了总理在若干个场合所一再申明的“严控三公经费”、“压缩行政性支出”的意图。同时,前期各方对于“结构性减税”有很多解读,有时甚至被误读为税收只能减、不能增,现在“稳定税负”的表述更中性。
第四是关于地方税。目前,“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已没有什么主体税种了。决定中虽然提到要加强地方税建设的问题,但情形实在不容乐观,因为房产税、资源税、以及改造后的消费税,这些《决定》中指定为地方税的税种们,开征也好、改造也好,都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地方财政还有一段艰难的日子要过。
总体而言,未来我国税收制度会有变化,但不会如1994年那样彻底推翻重来,还是一种温和的、渐进的基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税收将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显性、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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