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8年前后。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从无到有、采购从小到大、相关制度从少到多,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已近14000亿元,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政府采购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国货、促进环保节能、促进创新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同时看到,随着我国改革的纵深推进,现行政府采购的理念、模式、程序、方法、管理等已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不相符合的方面。我认为,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近年来都呈边际下降的趋势,社会上对于政府采购负面评价增多;二是我国加入GPA在即,现行政府采购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符合GPA的基本精神,一场巨大的变动已经近在眼前;三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大力倡导政府购买服务等……这对现行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理念与管理模式已提出了新的挑战,可以说,1998年应时势需要而生的政府采购当前正站在需要应时势需要而变的新门槛上。
在这样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财政部提出要推动政府采购实现“四个转变”,一方面表明了对于当前形势的准确认识与积极应变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对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清醒认识和改革决心,大方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一是从注重节支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节约财政资金、推进反腐防腐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初衷。正所谓“所有的制度都是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需求的响应”,当初以“节支防腐”作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目标与其时财政管理的形势、突出问题是相适应的。1998年以后到现在,我国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仅建立了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三驾马车”,而且围绕财政资金从预算申请、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财政资金的大部分环节已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覆盖上去,现在正在向以审计监督、绩效评价、预算公开、财政问责等末端延伸。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功能即在于节约财政资金、在于实现物有所值、在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与也就“物有所值”,这两者表述不同,但内在含义是一致的。
至于物有所值的标准,则需要视采购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我认为,可主要从竞争度上来分辨。一是对于市场上竞争充分、经销商家众多的商品,物有所值的标准就是市场价格,考虑到政府采购的规模,通常应低于市场价格,才可被视为物有所值。以此反观一些引起社会非议的政府天价采购案例,无论提出多少理由,都 很难使人信服。其二,对于一些竞争度不足、有较强专属性的产品,“物有所值”的标准可能间接一些,但绝非不能判断。通常情况下,即使有一定资产专属性的产品,只要不是新发明、新创造,国内外市场上就必定存在同类商品,存在“影子价格”。与此相比较,采购的产品是否物有所值,自然也是一望而知的。
其三,即使是服务类产品,目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大部分也是可以上述原则对是否物有所值进行判断,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针对个人的服务,如近年来的居家养老模式下对于老年人医疗、按摩、心理安慰等方面的采购,但这已经是政府采购模式的改变问题了。另外对于一些需要定向开发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如特殊的军事产品、航天航空用品等,市场上没有价格可参照,要判断是否物有所值的确很困难,因而需要特殊处理,但这一类的采购并不在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内,因此也不能以这一类特殊产品或服务来说明政府采购的产品物有所值无从判断。
如何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在我看来,关键在于三点,一是要有完备的采购产品的价格信息,采购部门既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市场价格信息平台,也可以通过与当地的价格协会、行业协会合作,建立相关的价格信息平台。二是加强监管,如实施采购价格抽查制度,监管部门可不定期分类抽查,对于查到采购价格畸高的采购一查到底,严格追究;还可建立投诉制度,鼓励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与举报。三是强化问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问责和司法追究双重处罚。
二是要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灵魂与基本准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完善市场规则不是要弱化公平竞争,相反,更应当是强化公竞争,同时进一步推动公开与公正。
多年来,我国从上到下出台了很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囿于时代背景,大部分制度主要着力于程序和规范,在执行、绩效评价、合同管理、问责等方面还比较弱,距离完全的公开、公平、公正还有很大的距离。以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为例,相关的硬件、软件都很弱,既没有相应的信息平台,纸质材料也很难见到。在公平、公正方面,不仅常常听到国内供应商的抱怨,而且来自国外供应商的压力更大。完善市场规则应主要解决好这些问题。
三是在操作执行上,要从注重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提高采购的专业化程度是当务之急。在政府采购的初期,重点追求程序合规是自然的,因为此时相当于建设大楼的第一步,一旦地基基本成型了,就要追求建筑物的美观,从这个意义上讲,向专业化采购转变相当于政府采购的2.0版。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存的一些问题,如采购价格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仅追求政府采购的程序合规、相关人员尽量免责而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产物。当然,这并非仅仅是采购部门的问题,与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干部体制、财政管理等有着莫大的关系。
我认为,从程序合规转向专业化采购,首先是要提高采购人员在采购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此,财政部已有建立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与考试的相关制度的打算,但这还不够,采购人员需要更专业的采购知识。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法可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一是国内财经院校也可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培养专门的采购人员;二是在岗的采购人员要定期重新学习、交流、培训,提高专业 化技能;三中积极学习国外的的经验与做法。其次,专业化采购意味着对采购信息,尤其是价格变动信息的及时掌握与公开,对此需要结合 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来进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专业化采购还要增强有关人员的合同管理能力,即延伸政府采购的环节与内涵,不是单纯采购完即告结束,而是实施全过程的采购管理,对于合同授予前的合同条文的清晰拟定、对于合同 授予后执行情况的管理、变化 处置、绩效评估、下一轮采购调整等等,投诉应诉等待形成完整的链条与机制,而这已不全是采购人员责任,涉及到更多的部门与人员。总之,专业化采购要求的内容更多、管理更细,的确应当是今后中政府采购的发展重点之一。
四是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的一个环节。这就是说,凡是适用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当然也适用于政府采购所涉及到的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要过程控制转向结果评价,与当前财政资金管理正在逐渐向注重结果、追求绩效的大方向是一致的。在如何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目前总体而言还处于初期,还没有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地方、所有财政资金的综合管理制度。对于政府采购资金而言,除了参与和顺应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这一大潮流以外,自身对于绩效与结果的标准也还有一个探求的过程。我认为,公开、公开、公正是可能作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或者说结果评价的基本指向。围绕着这三个目标,可以细化出一系列的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对于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评价的标准,也可以作为政府采购建设标准,具有很正面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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