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一、当前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政府综合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担当着重任。从当前各地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媒体报道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些案例看,基本上都是以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提出相关的操作规程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但细细分析这些制度,我认为,面对着勃兴的政府购买服务大潮,现行做法还有诸多待改进之处。

1.有的地方将政府购买服务等同于政府采购

从当前各地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看,基本上都是以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就政府购买服务和原则、范围、方式——其中又特别是操作规程和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多数情况下是直接套用现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必须指出,起始于1998年前后的政府采购制度虽然相对完善,但其中的很多规定并不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一是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上看,都远大于政府采购服务中的“服务”;二是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政府采购也不完全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预期,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制的逐渐到位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也将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和范围,而这些都是现行政府采购制度难于覆盖的。

2.现行财政管理链条中后端环节还比较乏力,不能适应大规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后的管理需要

一旦政府购买服务成为政府部门行政、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一方面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将由以前的直接生产转向监测其它主体生产情况、监测外包合同的执行与履约情况,从而将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会计报告、审计、财政问责等财政管理中的后端环节显著推升到一个非常急迫的位置。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体而言,管理的重心仍然居于中、前端,即预算申请和预算审查,而后端——即资金支出的效果与管理责任方面——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能很好地适应这方面的要求。

3、操作上“摸着石头过河”,缺乏示范性样本和规范性条文

实践层面上看,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尽管早已开始,但多是面散量小,停留在一些分散零星的个案上,即使近年来随着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有所扩大,但各方面并未进行很好的总结,更没有在政策层面上形成规范、明确、并带有一定标准化意义的操作流程。去年国务院发出倡导以来,各地积极性很高,纷纷按自己的理解开展和组织本地、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不仅要求不同、范围不同、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不同,甚至在操作流程这一“共性”环节上有各不相同,过于“摸着石头过河”。尽管在我国,任何事情各地都可能有差异,但对于一个政府购买服务这样一个涉及所有地方、所有政府部门的行政方式,没有关于流程方面稳定明确的框架仍然是不可想象的。

话题:



0

推荐

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