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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进行结果评价取决于怎样理解“结果”二字,一般地,可能会将政府采购的结果评价锁定在具体采购行为的实施效果上,如是否节约了资金、是否及时采购、是否保证了供应质量等具体问题上。这类评价当然是政府采购结果评价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肯定不是全部,特别是考虑到政府采购从某种意义上是财政部门、各政府部门以及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折射上。从后一个角度上讲,还应当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否达到了预设目标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否有利于促进竞争。所谓政府采购的竞争度,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竞标、供货的供应商之间是否多样化、异质化以及相互之间的独立程度。之所以要对竞争度进行评价,是因为政府采购的过程说到底是一个市场化选择供应商的过程,是一个通过竞争提高政府对外购买商品与服务的质量的过程。只有竞争才能保证质量,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公开透明。操作上,对于竞争度的评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相关的文件、制度、条文规定中是否有排斥性条款,即通过某些资质、标号、地域、身份等有选择性地事先将某些特定主体排斥在外;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是否让每一个有意参与的供应商通过正当且易得的渠道获得信息;三是参与投票的供应商的构成,是多年的老面孔,还是有一定新增力量?主要是国有还是民营?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总的原则是对所有人设立同样的门槛条件而不是过多的选择性条款。四是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是否是母企业与子企业、是否是有长期业务关系企业,是否与采购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等等,总之,关键点在于保持、增加供应商的异质化程度。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整、透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相关法律和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之外,各部门应当有对要如何实施、管理、评价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与实施规定。具体包括可观察某一政府部门内部有具体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规定之间是否协调、实施效果、如何评价与纠正等。特别重要的是,以上制度是否公开、透明、可及、可执行,也要进行相应的评价,这有利于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

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中又特别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具体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是否做到应采尽采;二是一年中,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次数,如果次数过多过频,则说明早先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够严密,质量有待提高;三是还可以从政府采购的预、决算差额进行观察,观察是否出现程度比较大的偏离度;四是还要评价政府采购实施的时效性。

总之,对政府采购进行结果评价除了针对具体单位、具体项目以外,还要适度扩大到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与运行进行评价上来,以此防止一叶障目,抓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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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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