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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许善达局长“中国宏观税负达到44%”的言论在互联网上激起惊天热议。今天早上,在新浪网上再看到一则“统计称今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6338元、 北京超2万居首”的新闻。我看完后,却有如鲠在喉之感,不由得想说两句。

这是一份21世纪宏观研究院发布的报告。这份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一个新概念——“人均宏观税负”。其计算过程是这样的:

2014年各省区市的公共财政收入预算为分子,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为分母。

其计算结论是:

2014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水平约为6338.76元……地方人均宏观税负的极值分别是北京的20347.8元和西藏的2454.7元。

人均宏观税负前三甲是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分别为20347.8元、19192.8元和17993.5元,也是仅有的三个人均宏观税负过万的省份。

人均宏观税负最低的3个省份为河南、甘肃、西藏,分别为2846.7元、2580.6元、2454.7元。

若以东中西部各省份在区间的集中度来看,东部主要集中在6000元以上梯队,共有9省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省份主要分布在2000-6000元区间,其中一半集中在3000-4000元区间;而西部省份的离散程度最高

在看似公允的数字与公式下,“人均宏观税负”却是生编硬造的伪概念,误导成份极大。有必要解说一二。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我所见到的任何一本财政学教科书和财政文章中,从来没有“人均宏观税负”这个词,有的只是“宏观税负”。

所谓宏观税负,是指当年税收收入与当年GDP之比,表明是在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中,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的那一部分。在这个公式中,分子、分母的内涵准确,计算时所使用的数据也比较清楚,没有歧义。

是不是“宏观税负”除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就能变成所谓的“人均宏观税负”?当然不行,因为前者计算出来是一个百分数,如果用来除以人口总数,不可能得出上述报告中的各项数字。

报告作者说得明白,“人均宏观税负”是“2014年各省区市的公共财政收入预算为分子,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为分母”计算出来的。这是“人均税负”而不是“人均宏观税负”。诸位看官可以比较一下其中的差别哈。

 

再展开说一下。在宏观意义上,“税收负担”一词的含义是比较清楚的,即政府从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中拿走的那一部分(假定不严格区分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收入)。但在企业、个人、家庭、区域 、行业等微观意义上,我前些年在教学过程中就发现,基本没办法直接、笼统地使用“税收负担”这个词。

比如,大家常说企业税负重,这里的“企业税负”具体是指什么呢?如果笼统地说,企业税负当然是当年企业所交纳的全部税收与其全部收入之比。但是,如果条分缕析一下,就会发现其中有太多的不清不楚。一是全部税收,到底是指企业交纳的税收(要包括流转税)还是企业承担的税收(不包括流转税)?理论上讲,如果要讨论税收负担,当然应当是后者。二是全部收入是指当年的营业收入还是利润收入?理论上也应当是后者。但请大家想想,平常所说“企业税负重”指的是这个意思吗恐怕不是哈。

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分出具体的税种来。如企业的流转税负,(分子是企业所交的流转税,分母是营业收入);所得税负(分子是企业所交纳同时也不能转嫁的所得税,分母则是当年的利润收入)……等等,如此就比较清楚了。

如果说通常意义的“企业税负”有多加之嫌,那么通常所说的“个人税负”则有少算的巨大空间。假设:

个人税负=个人在一年中所承担的全部税收/当年收入的百分比 X 100%

那么分子项中的税收,就应当既包括既有各位亲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也应当包括那些由企业代交、实际上却由我们负担的流转税。

 

所以,税负问题是个细活,为了有共同的讨论基础,必须落实到具体问题上来,概念之间更不可简单套用、串用。

回到本文主题上来,“宏观税负”就是“宏观税负”,“人均税负”就是“人均税负”,但截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均宏观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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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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