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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城市群作为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正在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与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城市群,今年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在全国建成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城市群。随着城市群的形成与扩大,同处一个“群”的各个城市之间经济联系、人员往来、要素流动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频繁、强烈。与此同时,一系列影响和涉及城市群中各个城市间的若干共同问题开始凸现。为了应对这些区域公共问题,需要重构相关城市的权责、行为方式甚至行政区划,由此引出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间关系”这一崭新的命题,区域协作机制即为其中之一。

 

所谓区域公共问题,可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它们是“公共”问题,具有公共问题通常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整体性特征,这使得市场或个体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应对解决;第二,它们具有区域性,单靠一个行政单元的力量不能解决,涉及到流域、大气这样具有区域流动性的问题时尤其如此。简言之,区域公共问题就是那些跨越了传统的自然地理界限和原有的行政区划、对特定区域内多个主体共同发生作用和影响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生态、流域问题。典型的如各地常常遭遇的流域水污染问题、近年来动辄打击大半个中国的雾霾问题等。

2、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一是某些具有较大规模效应的基础设施如机场、港口等在区域内统筹布局、协调使用管理的问题,二是区域内基础设施在各行政区交界处的协调联通问题,等等。

3、省区交界地带的贫困县问题。各行政区交界处的治理历来是政府治理中的老大难问题,当前环北京贫困带即为其中一例。

4、基本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随着城市群的形成,区域内人员往来频繁,进而产生了对于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

5、行政区经济问题。随着城市群的形成,各地之间经济联系增强,但各地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常有阻碍市场主体经济自由联合、统一市场形成之举,对区域一体化形成阻碍。

由于区域公共问题涉及多地、多个行政主体,因此属于典型的“复杂社会中的复杂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正在成为普遍和共性的问题,且在各地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态,有的地区已经发生,有的地区正在发生,还有一些地区未来也会发生。对这些复杂问题的治理,需要超越以单个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既有思维与体制,着力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集法律、行政、财政于一体的区域协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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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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