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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部分的平淡,这两天“税收法定”可谓热翻了天。毫不夸张的说,如果这一原则能得到全面落实,可以说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最大成就(没有之一),是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针的最大成果之一。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税收法定”是限制政府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真正体现;是将人大做实的体现;是政府权力的横向分离制衡的体现……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数千年政府始终居于社会顶端、权力基本不受限制的国家而言,“税收法定”无疑具有里程式的、划时代的意义。

        可现在这一意义正在被腐蚀。有消息说,与《立法法》第二稿相比,第三稿(明天就要提交讨论)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第二稿中,有关税收法定的条款这样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在第三稿中却改成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删去了“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等具体内容。
       这简直是人大在自断手足!针对社会质疑,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女士对此的解释是,“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 !
       这完全混淆了“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和“税种”两个概念。任何一本财政学书都说得清楚,税收制度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时间、纳税环节、纳税地点、起征点、减免额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三大核心要素。因此,如果《立法法》中只提到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这四个要素,那叫做“不全面”,绝对不是不科学。至于税种,是指税收的种类。在任何一本关于财政教科书中,都有关于我国现行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行为税类、财产税类等的划分。所以,“税种”与“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根本就是两个概念。
       如果用“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这样的表述写进了《立法法》,这就相当于在税收这个前后相连、诸多环节组成的复杂系统中,人大所有的权力只有最前端(开不开征?)和最后端(停不停征?如何征管?)这两极,中间广阔的、更实质性的关于税收制度要素部分,仍然是政府的领地。政府仍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如此,即使税收法定原则写进了《立法法》,但原则还将是原则,政府还是原来那个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人大也还是那个橡皮图章,万众期待不过又是一场愚弄和镜花水月。
       我建议这样修改:“税种、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如此,学理与实践有望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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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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