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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济学解决方案之外,应对雾霾还需要法律与行政管制与之配合:

法律方面主要是允许被害人提起环境污染诉讼。一旦污染与致伤致残致死有关的罪名成立,污染者往往需要付出巨额代价。前几年英国BP公司在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件,美国政府、沿海湾企业、居民以此为由提出生态赔偿索赔、经营损失索赔、健康影响索赔,搞得BP公司焦头烂额,前后一共付出了6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2010年,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渤海湾发生漏油事故,也遭到中国政府、有关企业与居民的索赔,前后付出了近百亿元人民币左右的巨额赔款。正是因为环境诉讼通常伴有天价赔偿,对一些尚处于发展阶段的经济的国家和地区而言,有时会不太情愿使用这一利器,以免吓跑投资者。另一方面,即使环境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要确认污染与伤害之间明确、可靠、可度量的联系以及对其进行经济衡量,仍然是一件难度极高的工作。正如前两天“两会”上钟南山院士所说,现在还没有科学的证据证明我国近年来肺癌的快速上升与雾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行政命令即主要由政府发布关于环境污染的一系列禁止性文件,规定企业、居要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来控制环境污染。在我国,这是最常见的方法,也是当前社会上众口一词要求采用的方式。但是,必须同时看到,发布一纸文件是容易的,但要真正起到实效,则要求政府要有很强的监管能力与信息捕捉能力,对何人、何时、何地、排放了何种污染等必须了然于胸,随时进行监控和出击。这很难做到。当然操作上也有一些办法,比如有两会代表建议设立环境警察、发动公众随时举报等,但总体而言,由于监管成本太高,这种方式只能与其它方式共同使用,单独的效果并不好。

总之,针对当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雾霾问题,理论上是可以有很多解决方案,基于经济学的方案是其中应用得最广的一种。但是每一种解决方案都有利有弊,不可能指望其中哪一种能“毕其功于一役”。更现实的选择是多管齐下,配合使用,用一种方式之利而用另一种方式弥补其弊,打出一套治理雾霾的“政策组合拳”。简言之,集经济激励、法律、行政规制、与自愿合作为一体,政府、企业、居民协力而为,方能收到共同治理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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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冯俏彬

1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2006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获第三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2012年获第五届全国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和应急财政方面的研究。电邮:qbfeng666@163.com。本博客文章、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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